《極地規則》對船舶安全意味著什么?
《極地規則》如何保護環境?
背景:
在環境極度惡劣卻又極度脆弱的兩極地區,船舶的航行安全以及對未開發的環境的保護一直是國際海事組織(IMO)的重點關切。多年來,國際社會也出臺了許多關于在極地地區進行海洋開發的要求、規定和建議。
發展趨勢和預測均顯示,未來極地航運的發展將呈現規模化和多樣化。但應注意的是,這些發展都應在保證海上人命安全以及不損害極地環境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進行。
極地船舶操作面臨的挑戰:
在南北極從事海上運輸會面臨許多難以想象的困難艱險,比如氣候條件惡劣、相關區域海圖缺失、通訊系統失靈以及其他助航設備缺乏等。極地偏遠荒涼,救援和清污團隊也難以及時到達,一旦發生事故,就會產生難以估量的代價。超低氣溫還會降低一些船舶組件的有效性。一旦出現冰凍,還會為船舶的船體、推進設備和附屬物件增加額外的負重。
發展歷史:
2009年,國際海事組織大會通過了第A1024(26)號決議,發布了在極地水域船舶營運準則。該準則在SOLAS公約和MARPOL公約現有規定要求之外,針對極地水域的氣候條件、符合海事安全的合理標準以及防止環境污染而提出一些必要的額外要求。但該準則為建議性文件,不具備強制力。
隨著航運界在極地的開發需求越來越強烈,極地周邊國家對極地環境資源的爭奪越來越激烈,國際海事組織意識到有必要出臺一份具有強制力的法律來規范極地的航運活動,保護極地的生態環境。
2009年后,國際海事組織開始著力制定一部具有強制力的極地航運法律規則——《極地區域船舶航行安全規則》,(International Code of safety for ships operating in polar waters ),簡稱《極地規則》(Polar Code)),涵蓋在兩極水域同船舶營運相關的船舶設計、建造、設備配備、操作、培訓、搜索搜救以及環境保護相關事宜。
正式發布:
國際海事組織分別在 2014 年 11 月召開的海上安全委員會以MSC.385(94)決議,2015年5月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以MEPC.268(68)決議共同通過了《國際極地水域操作船舶規則》,并分別以MSC.386(94)決議和MEPC.265(68)決議通過了使極地規則強化的SOLAS第XIV 章“極地水域操作船舶安全措施”修正案和 MARPOL 公約附則 I、II、IV 和 V 修正案。極地規則完整文本以MEPC.264(68)為準。
《極地規則》的主要內容:
該規則每章都提出了實現目標和基本要求,涵蓋的內容有:船舶結構;船舶穩性;船舶的完整性;機械設備;操作安全;消防設施;救生設備和裝置;航行安全;通訊系統;航程規劃;人員配備和培訓;極地區域自然環境及生態系統的保護。
《極地規則》主要包括:第I-A部分,關于船舶航行安全;第II-A部分,關于防止污染;以及第I-B和 II-B部分對前兩部的建議性規定。A 部分是強制性要求,B 部分是建議性指南。
《極地船舶證書》
規則規定,在南北極水域從事船舶營運必須申領一份《極地船舶證書》。
該證書將船舶分類三類:
A類系指設計用于在極地水域至少中厚當年冰,可能包夾舊冰的冰況中操作的船舶;
B類系指不包括在 A 類,設計用于在極地水域內至少薄當年冰,可能包夾舊冰的冰況中操作的船舶;
C類系指設計用于在開敞水域或在比A 類和B 類包括的冰況嚴重程度輕的冰況中操作的船舶。
證書的簽發
該證書的簽發,需要對被申請方進行相關的評估,關于該船在極地水域的營運條件范圍和可能遭遇的危險。該評估包含提供確定營運限制的信息,以及為減輕事故發生以減低對船舶航行安全以及環境的影響而制定的相關計劃、程序或添置額外的安全設備等。
在極地水域航行的船舶還必須持有一份“極地水域運營說明書”,向船東、船舶營運商、船長和船員提供船舶運營能力和限制的相關信息,以幫助他們決策的制定。
《極地規則》適用范圍:
所有極地水域操作的客船和500總噸及以上的貨船,且需持MARPOL證書和SOLAS證書。對于非SOLAS但需要MARPOL證書的船舶(如漁船),僅需滿足“極地規則”PART II的要求。
生效時間: 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2017年1月1日以前建造船舶,2018年1月1日后第1次中間或換證檢驗符合極地規則適用要求。
極地安全設備及服務首選WRLE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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